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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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70周年专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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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选举区、县和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,

区、县和乡、民族乡、镇划分为若干选区。

选区的划分, 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组织工作, 便于

代表联系选民, 便于选民监督代表。

选区的小大, 按照每一选区选举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。

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分别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

相等。

第二十条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, 也可以按生产单位、事

业单位、工作单位划分。生产单位、事业单位、工作单位、居民组

织或者村民组织的选民人数能够划为一个选区的, 划为单一选区;

不够划为一个选区的, 可以由单位与邻近的单位、居民组织与邻近

的居民组织、村民组织与邻近的村民组织划为联合选区, 也可以由

单位与邻近的居民组织或者村民组织划为混合选区。

第二十一条驻在乡、民族乡、镇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和市属单

位的选民, 可以只参加区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, 不参加

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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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

驻在乡、民族乡、镇行政区域内的区、县属机关、人民团体、

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, 参加区、县和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代表大会

代表的选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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